请求刑事立案
为什么说北京积水潭医院故意谋杀了16岁少年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4a36bf0100xhra.html
尊敬的傅政华局长:
我16岁儿子, 2009年3月30日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诱导做了1个左大腿良性肿瘤小手术后,借机用医学的专业方法,多次故意实施致命伤害,定时定位残忍谋杀!
请看这家集科研、教学、医疗顶极的著名的三甲,集顶极权势、地位、背景、学问的“首长夜店”祸害百姓如何的歹毒,不吐核!
【谋杀目的】
科研创新(拿病人当小白鼠、拿病人随便做实验)、新药实验(如蛇毒血凝酶等)、谋财(至多几千元的手术做成了4万多)、名利、治残不如治死!没有任何代价和风险(最不济死了人:20万元以下可伶同情费保险公司出)!
【证据】
一、【巨量超速非法注射致死禁忌药蛇毒血凝酶】
惨绝人寰的是术中一次性注射致死禁忌药蛇毒血凝酶20支(一种从巴西矛头蝮蛇的毒液中分离,精制而得的一种酶类新特止血药),术后马上又注射蛇毒血凝酶4支,7天共注射蛇毒血凝酶48支。
全国性技术规范《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
(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组织编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监制)
其中P823蛇毒血凝酶:
临床应用:...本药更适用于传统止血药无效的出血患者。
药效学:一种从巴西矛头蝮蛇的毒液中分离,精制而得的一种酶类新特止血药...促使出血部位的血栓形成和止血。
注意事项1.(略)
2. (1) 血栓高危人群(...肿瘤患者)。(2)(略)(3)术后需较长期制动的手术(如下肢骨)患者,易诱发深静脉血栓。
3.孕妇不宜。
4.对哺乳的影响尚不明确。
5.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用药期间应注意监测患者的出、凝血时间。
给药说明:8.一日总量不超过8支,一般用药不超过3日。
用法与用量 成人 3.各类外科手术:手术前晚肌内注射1只,术前1小时肌内注射1只,术前15分钟静脉注射1只,术后肌内注射1只,
1.对于左下肢手术,因为“(1) 血栓高危人群(...肿瘤患者)。(3)术后需较长期制动的手术(如下肢骨)患者,易诱发深静脉血栓。”
2. “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用药期间应注意监测患者的出、凝血时间。”术中及术后巨量超速注射蛇毒血凝酶,故意回避检查凝血机制,放任静脉血栓(备注:卖检查:60项,数量109次,却唯独故意不做此项)!
3. “用法与用量”非常离奇,术中一次性注射20支,术后马上又注射蛇毒血凝酶4支,7天共注射蛇毒血凝酶48支。与行业规范相差千里!退一万步来说,也没有按说明书使用(有些企业,为经济效益规避药品不良反应等内容,公然违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用药必须精准,改变用法与用量,按照《药品法》,必须按新药重新申请注册程序!
蛇毒无论从禁忌症、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方法),还是用药时间、药程,都无依据!
二、【屡次巨量、超速非法注射多种配伍致死禁忌药】
典型如:头孢曲松钠与乳酸钠林格。
2009年3月31日,9:00AM被开始静脉滴注头孢曲松纳2 g,接着,11:38AM,被开始静脉滴注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
乳酸钠林格:复方制剂,溶液中含有氯化钙。
国家药监局紧急通知:头孢曲松钠遇钙溶液可致死 死者多为儿童
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注[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同时使用时产生的安全性不良事件信息,国家局评价中心确定了配伍使用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发生不良事件并导致死亡的病例,所有病例均为新生儿或婴儿。为保证头孢曲松钠的安全使用,国家局决定立即对该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头孢曲松钠制剂说明书增加警示语:“本品不能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本品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
二、说明书注意事项没有注明 “本品不能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的,应当增加该内容。
三、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头孢曲松钠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三、【外科医生恶意非法用药】
2009年3月27日,因发烧,CT室强调危险,不给做CT,为了即定的目的,9:11至11:17的短短两小时内外科医生用多达十二种内科药物,超速,巨量,退烧,非法用药如下:
1. 恶意巨量注射头孢曲松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490页指出头孢曲松钠 “成人常用量:肌内或静脉给药,每24小时1-2g或每12小时0.5-1g。最大剂量一日4g。”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67页也有注射头孢曲松钠注射液“一日总剂量不得超过4g”的规定。
2009年3月27日,9:37至11:07的一个多小时内,被注射头孢曲松钠注射液6g。
至4月6日,9天,共注射23g, 致死量!
2. 恶意注射配伍禁忌头孢曲松钠与维生素C等两小时内与12种药物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490页指出头孢曲松钠“由于本品的配伍禁忌要物甚多,故应单独给药”。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67页指出“已明确与本药(头孢曲松钠)成配伍禁忌的药包括:……维生素C等。”
2009年3月27日,9:25,被开始静脉滴注2g的维生素C,9:37 ,1g的头孢曲松钠开始被静脉滴注。
在短短的两小时内,被使用了多达12种药物。
3.恶意注射配伍禁忌-------维生素C与赖氨匹林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496页指出“维生素C与碱性药物(阿斯匹林等)存在配伍禁忌”。
2009年3月27日9:25,被静脉滴注维生素C,2g的同时,药液中被加入了900g赖氨匹林。
4.恶意注射赖氨阿司匹林放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700页指出阿司匹林“外科手术病人,应在术前7天停用本品,以免引起出血倾向。”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638页指出“外科手术病人,应在术前5日停用本药,以免引起出血。”
2009年3月27日,术前三天,被注射了赖氨阿司匹林900MG,这与术中的大量出血不无因果关系。而术后一天,即3月31日,患者又被注射了赖氨阿司匹林900MG,这与术后的持续出血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5. 恶意注射配伍禁忌赖氨阿司匹林与肝素等增加出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700页
阿司匹林须知【药物相互作用】记载“⑶与抗凝药(双香豆素,肝素等)……同用,可增加出血危险”。
术前3天和术后一天注射赖氨匹林,术后连续六天注射低分子肝素钠,这些药物的同用,大大增加了出血危险。
6. 恶意注射配伍禁忌赖氨阿司匹林与对乙酰氨基酚合用增加出血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638页指出阿司匹林“与其他非甾抗炎镇痛药合用,……增加出血的危险。”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334页“赖氨匹林系非甾体类抗炎药。在体内可分解成赖氨酸和阿司匹林,具有解热,镇痛,抗炎,抗血小板凝集作用。其作用机制参见阿司匹林部分。”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336页指出“非甾体类抗炎药(如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700页
阿司匹林须知【药物相互作用】记载“⑴与其它非甾体抗炎同用时疗效并不加强,……此外,由于对血小板凝聚的抑制作用加强,还可增加其他部位出血的危险。
说明阿司匹林和对乙酰氨基酚同为非甾体抗炎药。
2009年3月27日,注射赖氨阿司匹林的同时,被要求口服同为非甾体抗炎药的对乙酰氨基。这大大增加了出血的危险。
7. 恶意注射配伍禁忌赖氨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与酚麻美敏片(泰诺)增加肾毒性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338页指出“(酚麻美敏片)与其它解热镇痛药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危险,故不宜合用。”
2009年3月27日9:11,在注射了赖氨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解镇痛药的同时,口服酚麻美敏片(泰诺)。大量的解热镇痛药的混合使用加重了药品的肾毒性。
8. 恶意巨量塞来昔布(西乐葆)肾乳头坏死及其他肾损伤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378页指出塞来昔布(西乐葆)是“昔布类非甾体类抗炎药,……达到抗炎,镇痛及退热作用。”该药说明中明确指出“18岁以下患儿不宜使用”。“肾乳头坏死及其他肾损伤也与非甾体类抗炎药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719页指出塞来昔布“是第一个合成的昔布类药物,……,属非甾体抗炎药(NSAID)”。而“肾乳头坏死及其他肾损伤也与非甾体类抗炎药有关。”
2009年3月27日9:25,年仅16岁的孩子被口服200MG塞来昔布胶囊,其后共服用2400MG,之前门诊时也至少服用2400MG。这种药的巨量使用导致严重肾伤害。
9. 恶意巨量对乙酰氨基酚严重增加肾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第721页指出对乙酰氨基酚“一日量不宜超过2g。”
在2009年3月27日,共被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及其制剂中所含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共6.5g,(其中口服泰诺林中含量为650×2×3=3900MG;泰勒宁中含量为325×4=1300MG;泰诺片中含量为325×4=1300MG;合计6500MG)。
《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1版1337页指出对乙酰氨基酚“过量使用的患者中约12%出现肾衰竭”。
综合上述证据,对乙酰胺氨基酚与塞莱昔布胶囊(西乐葆),泰勒宁,赖氨匹林,酚麻美敏片这类药合用,均会严重增加肾毒性,从而加剧肾损伤。上述大量禁忌配伍药物的中毒量、致死量的应用,直接导致了肾等多脏器功能的严重损伤。
10. 中毒量泰勒宁
同时用止痛药2种西乐葆(进口)、泰勒宁(具有与吗啡作用类似的缓解中度和重度疼痛的止痛药, 1片 , Q6h,中毒量),同时吸氧以掩盖症状;
11.巨量恶意注射蛇毒48支同步巨量注射卡洛磺纳42支
术后7天内巨量注射新特止血药蛇毒48支同步巨量注射止血药卡洛磺纳42支,术中(100毫升)、术后(4月1日80毫升,4月2日10毫升)出血很少,为什么呢?
术后7天内巨量注射止血药卡洛磺纳42支,亦无依据!
14.巨量一次性恶意注射硫酸庆大霉素20支
5个多小时的超长手术;2次麻醉,术中突然停止,亲睹经过病区送药,术中还超大量一次性注射20支硫酸庆大霉素!!
不用懂医,懂道理的人,至少明白这不是中毒量,也是致死量!
不仅以上药物叠加同时使用,住院14天(含2个双休日,一个清明小长假,
被住眼科时回校上课2天),共用药36种,数量719(盒、袋、支),只要白天天使一上班,一直不停检查、打点滴、打针、吃药;其中术后7天,仅注射:26种,数量319(袋,支等),25kg,每日相当于7大袋500g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特聘专家孙忠实在《药物安全与药物警戒 —献给第一届中国药物警戒研讨会》说:“药物相互作用、剂量叠加,致残、致死、危及生命越来越多。” 41%死于用药第1个月!
我就当以上药品都是合格药品,可它们用药都没依据,都没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目的是什么?!
四、 【全血检验指标严重异常情况下驱赶出院】
2009年4月6日全血检验指标血白细胞(10.18*109/L)、血小板(362*109/L)、急性反应蛋白(CRP79mg/L)和血沉(50mm)等严重异常情况下,特别是血沉日益升高4月1日血沉1小时16mm,2小时36mm(正常0-15);4月4日血沉1小时40mm;4月6日血沉1小时50mm, 4月7日在再次向主管医师单华超反映小腿、脚胀痛情况下,以“治愈”的名义,驱赶出院!
五、【故意拖延】
1.术后,住院期间,左小腿、左脚肿胀,几次向主管医师反映病情,未予特殊处理。4月7日再次向主管医师反映左小腿、左脚胀痛,未予处理,并要求当天出院;
2.术后,8天没有对手术的肢体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根据病历的病程记录部分)。
3. 术后,只要白天护士天使一上班,一直不停检查、打点滴、打针、吃药;医生从未查过房!其中术后7天,仅注射:26种,数量319(袋,支等),25kg,每日相当于7大袋500g的药品。
4. 术后,孩子肿痛难忍,采用巨量止痛药:西乐葆(进口,18岁以下不宜使用,肾毒药,中毒量)、泰勒宁(进口,具有与吗啡作用类似的缓解中度和重度疼痛的止痛药, 中毒量)和吸氧掩盖症状;
6.出院后,多次询问小腿、脚肿胀是否正常,却多次告知:“....正常,不用担心” (包括去世前1天) ;
6.血肿,不残即死, “治残不如治死”, 没有任何风险代价,为了没有分到的红包、为了科研、为了……让一个无辜的孩子惨死!
六、【没分到红包,恶意医死】
主治医师单华超术前索要红包,因涉及人数和数目较大,没直接给他。主任牛晓辉收受红包故意让单华超等手下知道,手下没收到钱,就故意医死她的孩子。
七、【非法行医】
多名护士开处方药!
典型如护士刘秀贞2009年3月31日11:37的临时医嘱单上,先后处方了如下处方药:盐酸罗派卡因注射液(处方药),咪达唑仑注射液(处方药,用于麻醉),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处方麻醉药品),盐酸托烷斯琼注射液(处方药),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处方药)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处方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处方药)。
肆无忌惮的是其中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是麻醉药品属国家特殊管理限制类别!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注意事项】1.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医院和病室的贮药处均应加锁,处方颜色应与其他药处方区别开。各级负责保管人员均应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2.本品务必在单胺氧化酶抑制药(如呋喃唑酮、丙卡巴肼)停用14天以上方可给药,而且应先试用小剂量(1/4常用量),否则会发生难以预料的、严重的并发症,临床表现为多汗、肌肉僵直、血压先升高后剧降、呼吸抑制、发绀、昏迷、高热、惊厥,终致循环虚脱而死亡。3.心律失常、肝、肾、功能能不良、慢性梗阻性肺部疾患,呼吸储备力降低及脑外伤昏迷、颅内压增高、脑肿瘤等易陷入呼吸抑制的病人慎用。”
九、【故意掩盖】
孩子没了,第一时间送到医院,主治医师:“你孩子死在家里,与医院无关!”故意不提尸检,更没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患方签定“同意或拒绝尸体解剖同意书”!
“因未做尸检,所以死因不明” (鉴定书为医院和法院写的托词)竟成为鉴定机构和法院知法犯法的托词!
客观铁证视而不见,借口用更能掩盖真象、技高一筹的、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尸检糊弄住、吓唬住原告!尸检回避关键的、核心的问题,用专业性、权威性,欺骗、隐瞒的专用技艺,已造假无数!上海7岁女孩崔馨恬2次尸检,2个造假结果;北京孕妇李丽云母子尸检被造假!黄静案、代义案、连丽丽案、躲猫猫案等装神弄鬼者的技艺天堂无以计数!
这是一起涉嫌索贿、收受回扣、非法用药、非法行医、篡改、藏匿病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偷血、偷骨髓等以医疗为名,对无辜的16岁少年恶意实施了一系列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事实!
这是多个医药、卫生、司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涉嫌为谋财渎职犯罪,合谋用谎言掩盖事实真相,已涉嫌包庇纵容以医疗为名新形势下特殊的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
十、坚决要求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提供更详细证据!
综上,请求刑事立案!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刘春霞 1369106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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