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天坛医院医生治残不如治死之痛的郑州少年刘匡宁,在经历了长达八年的诉讼后,他的爸爸发出了以下痛诉:
对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非法行医、非法用患者作试验研究的举报
——致国家卫生部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陈竺部长:您好!
我叫刘维德,家住郑州市。是一起在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刘匡宁的父亲。早在2005年末,我就对北京天坛医院存在非法行医问题向您上书反映,该问题在转交北京市卫生局查处后,被一些官员渎职袒护,不了了之。现随着对案情有关问题的深入调查,一些触目惊心的存在于天坛、普仁两家医院非法行医以及非法用患者做试验研究的证据清晰的浮出水面。在这里,我不是无事生有,因为我在用确凿证据说话;我也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所反映的问题比目前国际媒体普遍关注的美国曾在危地马拉不道德的用人体做梅毒治疗试验的事件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涉及国家形象、也关乎人的生命尊严问题,我作为一个有责的中国公民,必须向国家卫生部门最高长官的您报告一一一有着"世界三大神经外科治疗中心"盛誉的北京天坛医院是如何非法行医的,是如何非法用患者做放射试验研究的。
2002年盛夏,我儿子刘匡宁被发现患有脑肿瘤。经多方推荐,我们慕名到北京天坛医院求治。北京天坛医院的有关医生未按基本的诊疗规范进行必要检查,将原本为良性的肿瘤诊断为恶性,引导患者到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非法组建共同管理的放疗科,进行大剂量的"x"刀的放射治疗。治疗期间发生过因急性放射反应而产生的病危一次。放疗结束后,医生告知患者,所患恶性畸胎瘤是不治之症,只能回家等死。不愿轻易放弃的我们又到天坛医院专家会诊中心,找两位知名专家做最后会诊,两专家仅凭核磁影像,下了两条诊断结论:1.恶性畸胎瘤;2.无法手术治疗。并口头告知患者生存时间不会很长。后来我们在亲戚的帮助下,异常艰难的来到美国治疗所谓的"不治之症"。美国这家医院在履行了国内外普遍遵循的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后,很快就确定为良性肿瘤,并施以正确的手术治疗,使我儿子死里逃生。
现查明,北京天坛医院和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北京普仁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亦即非法行医)事实:
1.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医院在2002年时,其业务范围均不包括放疗科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也就是说,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在2002年不具备开展放射治疗的条件。国家因此没有对其批准许可。两家医院擅自开展放射治疗是一种违法行为。
2.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普仁医院在2002年8月份为患者刘匡宁进行放射治疗时,放疗医生邱晓光没有大型仪器设备上岗证。普仁医院使用的"X"刀仪器设备,没有《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违反了卫生部四十三号令《大型医用仪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和第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这说明两家医院的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专业技能不达标。使用的"X"刀放射仪器设备的安全性没有达标。这种设备根本无法保证对放射剂量和放射聚焦点进行精准掌控。病人用这种仪器进行疾病治疗,和病人服用没有经过国家安全检验与批准的非法药品的性质一样恶劣。
3.北京天坛医院邱晓光医生在为刘匡宁进行治疗的时候(2002年8月份),他仅有医生资格证,而没有进行执业注册(他于2004年11月才获准执业注册),另一个叫初君盛的人在当时两证皆无(他2006年才刚获得医师资格证),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2004年6月8日,国家卫生部再次重申"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和确凿证据表明,北京天坛和普仁两家医院于2006年底方才获得国家的放射治疗许可,有关医生的合法行医资格是2005年底才具备。那么,在此之前,两家医院在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根本不能开展此类未经国家批准的诊疗活动。2002年至2006年,天坛医院大量向设在普仁医院放疗科介绍输送病人,包括我儿子在内的所有患者均被当成实验品和牺牲品,供两家医院开展放疗这块新领域的试验研究。他们采用各种试验方法让医院积累经验、让医生练习技术。请看邱晓光、罗世琪联合发表的两篇论文部分内容摘要:
第一篇《拟诊颅内生殖细胞瘤试验性放疗剂量的探讨》
"目的 探讨颅内基底神经节区生殖细胞瘤的早期诊断及综合治疗.方法 对25例颅内基底神经节区生殖细胞瘤患者的年龄、性别、发病早期的临床症状、体征、血液中肿瘤标记物的榆查及影像学检查的结果等特点进行分析判断,得出早期诊断的依据并行早期综合治疗.结果 3例开颅手术,1例活检,病理证实为生殖细胞瘤,21例通过临床特点分析,在生殖细胞瘤早期即明确诊断,末行手术,直接进行化、放疗.患者随访最长7年,最短10个月,平均45个月.1例外院手术大部分切除肿瘤,病理诊断生殖细胞瘤,来我院行化、放疗,6年后肿瘤复发,再次化疗,肿瘤消失,已随访1年未见复发,其余24例随访均未见肿瘤复发.患者经过治疗后,肿瘤虽已消失,但症状、体征并不能完全缓解.结论 通过细致的临床观察,综合分析判断临床特点,基底神经节区生贿细胞瘤是可以做到早期诊断,并通过化、放疗等非手术治疗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
第二篇《基底神经节区生殖细胞瘤的早期诊断及综合治疗》
"目的 探讨拟诊颅内生殖细胞瘤试验性放疗的最低剂量.方法 选取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间在我科行试验性放疗的49例患者,原发灶单发者30例,多发者19例(2个病灶者14例,3个病灶者4例,1例已脑室播散有4个病灶),共74个病灶.病灶体积采用患者试验性放疗前、后CT/MRI片的测量数据,试验性放疗剂量为10~38 Gy/5~19 f,中位剂量为12 Gy/6 f.以试验性放疗后病灶体积缩小50%为准,缩小≥50%者,认为其对放疗敏感.结果 病灶体积缩小(R)<50%有8个(10.8%),病灶体积缩小≥50%有66个(89.2%).结论 DT 12 Gy/6f可作为拟诊颅内生殖细胞瘤的试验性放疗剂量"
这两篇论文的内容说明什么?说明他们真的是在拿病人搞研究、做试验。他们这种拿病人做实验研究的活动显然没有获得国家批准,因为当时他们不具备合法的放疗资质。这样做也没有将实情告知过病人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因为我儿子就是例证。他们把病人当作小白鼠一般的试验品,是严重蔑视、作践生命的行为,若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来比照,他们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人权,是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反人类罪行。这些丑恶行径大白于天下,将会给我们国家卫生事业的对外形象严重抹黑。我们现在回过头仔细想一想,为什么北京天坛、普仁两家医院会在我儿子的诊治过程中犯下不可思议的低级错误?明明可以用他们熟知的诊疗规程对我儿子作出正确诊断,明明可以用他们最擅长的手术技术对我儿子进行正确救治,可他们偏偏对我儿子进行的是尚不具备应用条件和未经国家批准的放射治疗,若不是主观蓄意拿病人做活体实验,又是什么?这种不惜牺牲患者宝贵生命搞研究、做实验的行为,是主观恶意程度极高的谋财害命、谋名害命的犯罪行为。
对上述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有三家国内外媒体作了现场见证(包括对我今天写这封举报信和发表感言进行录像),并仍将对今后事态的发展作全程跟踪。我个人也对这件耸人听闻事件的曝光作了最坏打算,愿用个人的安危作代价,为推进国家卫生事业的进步牺牲一切。希望尊敬的陈竺部长尽快查实并处理我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是给我们受害人一个说法,更重要的是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附:北京天坛、普仁医院非法行医证据影印件。
向您致以崇高敬礼。
刘维徳
2010年10月7日
附件:
《北京天坛、普仁医院非法行医证据影印件》
在刘匡宁医疗事故过程中,北京天坛医院和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北京普仁医院,存在非常明显的非法行医的事实。尽管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医院一直极力狡辩抵赖 ,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一、两家医院缺失国家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证据
2002年,两家医院使用的放疗设备仅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没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尤其恶劣是,两家医院使用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直到2007年才仅仅获得国家的配置许可。
二、放疗邱晓光在2002年不具有合法医师资格的证据
2002年,天坛医院放疗医生邱晓光仅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没有执业注册证,更没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他的执业注册证是在2004年11月才获得。他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是在2005年12月才获得。
三、北京天坛医院的初君盛无任何合法证件为刘匡宁独自诊疗。
2002年7月末,天坛医院合资病房的一个叫初君盛的人为患者刘匡宁单独实施诊疗行为,而他在当时无任何合法的行医资格。他是于2006年4月才仅仅获得医师资格证。
四、两家医院超范围经营(放疗)的违法证据
2002年,两家医院的执业经营的范围中均不包括放疗科目。
五、北京天坛医院罗世琪、赵亚度、隋大力、徐晓微等医生和天坛医院合资病房参与患者刘匡宁治疗的数名护士,在2002年8月刘匡宁治疗期间,均无合法的行医资质,即:医生仅有医师资格证,没有注册执业证;护士亦如此。(这反映出天坛医院自恃名气大进而表现出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职业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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