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星期四

中国没有司法正义

转载: 中国没有司法正义

   孙 志刚案的处理和最高检察院对超期羁押的清理,媒体爆光了数宗超期羁押的冤案,少则5年,多则28年,遂有“迟到八年、十二年、十五年、二十八年的正义”的 说法。有法学家发表评论说:“继废除收容遣送之后,对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无疑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超期羁押有违司法正义,现在的清查只能算迟 到的正义,但对于保障人权来说,迟到的正义毕竟也是一种进步”。显然,这里的“正义”,首先是指普世性正义,其次是指矫正性正义,特别是针对政府行为及其 恶法所造成的非正义恶果所作的事后矫正。论者意在指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正在通过制度变革和完善法治来矫正无法无天的制度非正义。

   问题是: 首先,现代文明的司法正义是产生于保障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道义原则,而非来自任何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只有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化法 治,才是正义的。如果法律仅仅是国家权力意志的律令化,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法,而仅仅是强权贯彻其蛮横意志的工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之区分标准, 也就丧失了所应具有的道德的和制度的正当性。其次,现代政治文明中所定义的司法公正,起码要求:1,“法律以保护人权为目的”。2,“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3,“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个人自由”。这种正义要求: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合法性,皆来自“个人自由优先”这一超验正义原则。反过来,三大权力 系统都不能违背这一超验正义原则。

   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制度,只能得出社会制度本身就是非正义的结论。比如,名义上的中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就公然宣称:人大立 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将执政党的意志变成法律。其背后的逻辑只能是:国家是执政党的国家,国家法律也就只能是执政党的强权意志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宪法才 会确立中共作为领导核心,维护一党权力的至高无上才变成宪法的灵魂。由此,其他的权力系统及其法规的强权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如此非正义制度下生活的人们,无论是冤死的、被剥夺自由的,还是没有受过冤狱之苦的,皆是非正义制度的受害者,只不过,每个人承受的非正义结果在 程度上的不同而已。在根本上,中国的制度下,没有人可以享受到法治所保障的正义,不要说那些被恶法迫害的异见者、受歧视制度之害的广大农民、被人治规则左 右的数不清的错案、被公权力强制抢掠的私人财产、黑箱权争中的失败者和替罪羊……即便那些被中纪委“双规”的腐败嫌犯,那些在严打中被从重从快宣判的犯罪 分子,何曾享受过司法上的程序公正。在没有基本制度正义的国情下,何来“迟到的正义”?难道被长期无辜关押后的某一天获释,就可以称之为“迟到的正义” 吗?

   现代政治文明为了将“权力系统的非正义恶行”降到最低,在道德上和制度上都强调“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因为,非正义的恶果一旦造成,即便受害者或 家人在事后能够得到补偿(名誉的和经济的),但失掉的生命无法复活,失去的自由时光也无以弥补。所以,即便我们降低标准,把受害人的深陷囹圄视为“非正 义”,而将走出黑牢视为“迟到的正义”,那么,“迟到的正义”也需要一系列具体补偿来落实:1,给予受害人的名誉的和经济的补偿,必须与其受迫害程度相适 应,且要得到受害者(或亲属、法律代理人的)的认可。2,对造成冤案的政府机关和具体官员进行追究,并按照其失职渎职或执法犯法所造成的恶果做出相适应的 处罚。3,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向受害人道歉,而且,这种道歉必须是面对全社会的公开道歉,而非秘密的和私人性的道歉。4,纠正权力机关的失职和制度失灵,对 造成非正义恶果的制度弊端进行改革。

   中共制度下的无辜受害者数不胜数,只有在处理孙志刚这一个案上,才表现出差强人意的“迟到的正义”,应该算是有所进步。特别是中止收容遣送之恶法,是中共执政后极为罕见的制度性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是极为有限的,整体制度的非正义性并没有实质的变革。

   一,这“迟到的正义”与大量的非正义相比,至多是九牛一毛。仅就收容遣送的恶法而言,除了孙志刚个案上的补偿之外,对该恶法的大量受害者,连象征性的政府补偿都没有。最高检察院在清查大量的超期羁押案的同时,并没有宣布对受害者的补偿如何操作。

   二,由于冤案太多且性质严重,即便进行大规模的政府补偿缺乏可操作性,政府起码应该对受害群体做出道义上的公开道歉,但是,政府非但没有任何道歉,反而把这“迟到的正义”吹得天花乱坠。

   三,即便在孙志刚案的处理中,追究执法机关及执法者的责任的避重就轻,重判被指使的施暴者而放过指使施暴者,也是制度非正义之必然。

   四,现在看来,收容遣送这一单项恶法的废除,还只是孤立的事后矫正,导致收容遣送的废除,但作为收容遣送的制度根源的户籍制和暂住证制,并没有同时废除,对弱势群体的制度歧视也就不可能有整体的改观,更不能改变整个制度的“强权即法律”的非正义。

   因此,在党权至上的制度非正义之下,从来就没有过司法正义,何来“迟到的正义”!

   2003年8月13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8/15/2003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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