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2010年5月12日,本人及黄野,樊思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出庭代理此案的当庭答辩稿,医院方面的代理人丁易没有对答辩稿提出任何质疑,只是不停的说他们“对生命的失去不会表示漠视,对家属表示同情。”他的虚伪表白被我当庭训斥:“如果你们医生还有半点同情心的话,如果你们不是成心要杀死这个无辜的16岁孩子的话,你们不会在他术后,血红蛋白检验数值持续降低的情况下,持续大量使用可以导致出血的蛇毒血凝酶(巴曲亭);如果你们有半点人性的话,不会在他的出血量已经高达他全身血容量一半的情况下,将本该进ICU急救的他,急忙以治愈的名义哄骗出院; 你们就是成心希望他自然死亡,这就是医疗谋杀。“
韩路平诉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二审答辩稿
2009年3月24日,原告韩路平因左侧大腿上直径为0.4厘米骨肿瘤(4月22日病理报告显示为良性骨样骨瘤)入住被告医院等待手术,3月27日,一向 健壮的原告偶然感冒发烧。外科医生在短短的两小时里违法跨科为原告治疗,为原告处方和使用了多达12种药物,以求迅速退烧。由于多种药物存在相互用药禁 忌,导致了原告的急性肾功能衰竭。随后,被告医生伪造了尿检化验单,向原告及家属隐瞒了急性肾衰的事实。3月30日,被告医生不顾大量错误用药带来的手术 风险,手术操作过程粗心大意,导致了原告手术过程中的大出血,大出血后,被告医生仅进行了潦草的处理,未完全止住持续的出血。随后,被告医生在伪造了手术 记录后,对原告术后的持续出血反映出的下肢持续肿胀,全血检验指标异常的事实故意视而不见,直至原告出血量累计达到全身血容量的50%,全身主要器官几乎 均已衰竭。 4月7日,原告在积水潭医院的特需病房里经历了术后四天的一级护理和随后的二级护理后,被告医生向原告家属谎称已“治愈”,要求其出院。原告家属没有深厚 的医疗知识,无法识别原告的生命体征,尽管两次电话询问医生原告左下肢肿痛的情况,均被医生告知术后肿痛是正常现象,不必担心。4月18日,原告因出血过 量导致的多器官衰竭而忽然猝死家中。急救医生检查发现原告“面色青紫,口唇发绀,四肢发凉”。“皮肤紫绀,口唇紫绀”。这些都是低血容休克的典型症 状。(《临床输血学》第121)
医生们伪造的病历中显示原告住院期间的术中出血量为100ml, 术后总失血量为135ml, 从而掩盖了原告的真正失血量约为3200ml的事实。手术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不是医生们主观想让原告死亡,为什么一群肇事医生眼看着全血化验单上的 数据指示原告的总出血量一天天增加,却对他置之不顾,任由他的血慢慢流干,然后赶毫不知情的他出院,让“治愈”的他“自然”猝死在家中。
被告医院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主要的错误事实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2009年3月27日,原告突发感冒后,被告医院外科医生既违反上述法条的规定,又不懂药理,违法为原告同时开具,在早9:11至11:17的短短两小时 内,为他使用多达十二种药物治疗感冒,退烧。致使原告发生严重的肾功能损伤,以及出现严重的手术禁忌,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诱因。
2009年3月27日错误药用如下:
1. 2009年3月27日,9:37至11:07的一个多小时内,先后为原告注射头孢曲松钠注射液6GM,大大超出本药的“一日总剂量不得超过4g”的规定。(《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5页)
2. 2009年3月27日,9:25,原告被开始静脉滴注2GM的维生素C,9:37 ,1GM的头孢曲松钠开始被静脉滴注。“已明确与本药(头孢曲松钠)成配伍禁忌的药包括:……维生素C等。”(《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5页)
3. 2009年3月27日,术前三天,原告被注射赖氨阿司匹林900MG,给药说明中指出“外科手术病人,应在术前5日停用本药,以免引起出血。”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78页)
4. 2009年3月27日,原告被注射赖氨阿司匹林的同时,被要求口服对乙酰氨基。这大大增加了出血的危险。阿司匹林“与其他非甾抗炎镇痛药合用,……增加出 血的危险。”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78页)“赖氨匹林系非甾体类抗炎药。在体内可分解成赖氨酸和阿司匹林,具有解热,镇痛,抗炎,抗血小板凝集作 用。其作用机制参见阿司匹林部分。”(《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332页)“非甾体类抗炎药(如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 对乙酰氨基酚“为乙酰苯胺类解热镇痛药”,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333页)
5. 2009年3月27日9:11,在使用了赖氨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解镇痛药的同时,原告被要求口服酚麻美敏片(泰诺)。“(酚麻美敏片)与其它解热镇痛药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危险,故不宜合用。”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336页)
6. 2009年3月27日9:25,原告被要求口服200MG塞来昔布胶囊。塞来昔布(西乐葆)是“昔布类非甾体类抗炎药,……达到抗炎,镇痛及退热作用。” 该药明说明中明确指出“18岁以下患儿不宜使用”。“肾乳头坏死及其他肾损伤也与非甾体类抗炎药有关。”(《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373页)
7. 2009年3月27日9:25,原告在被静脉滴注维生素C,2GM的同时,药液中被加入了900MG赖氨匹林,“维生素C与碱性药物(阿斯匹林等)存在配 伍禁忌”。“(维生素C)药物过量表现:每日使用1~4g,可引起……血管内溶血或凝血……”。(《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489页)
综上所述,原告在2009年3月27日,共被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及其制剂中所含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共6.5g,(其中口服泰诺林中含量为 650×2×3=3900MG;泰勒宁中含量为325×4=1300MG;泰诺片中含量为325×4=1300MG;合计6500MG)。而对乙酰氨基酚 的常规剂量为“口服给药……一日不宜超过2g, 缓释片……一日不超过4g。)对乙酰氨基酚“过量的原告中约12%出现肾衰竭”。(《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335页)另外,对乙酰胺氨基酚与 塞莱昔布胶囊(西乐葆),赖氨匹林,酚麻美敏片合用,均会严重增加肾毒性,从而加剧肾损伤。上述大量以及禁忌配伍药物的应用,直接导致了原告肾功能的严重 损伤。原告在 3月28就已经发生了急性肾衰竭。这就是为什么医生伪造了2009年3月28日的尿检报告单的原因。
院方提供的病历中,尿检化验单也是一张伪造的,理由是:
首先,在该份病历中,医生在3月24日临时医嘱中下达了“尿常规+流式尿分析”的医嘱,而被告提供的病历中缺失了这份报告。同时,医生在3月27日,下达 了“尿常规(急诊化验室)”的医嘱。上述两次医嘱都进行了收费。说明两次检查都进行了。而被告提供的病例中所有的急诊化验单的检验编号和流水号都是一致 的,所有的临检实验室的化验单上的检验编号和流水号是不一致的,而只有2009年3月28日的这张“急诊化验室”的尿检报告上检验编号和流水号是不一致 的。这就说明,这本是一张临检化验室出具的化验单,却被人伪造成为一张“急诊化验室”出具的化验单。
其次,长期医嘱第二页中,3月30日至4月5日,“胰岛素注射器(328420)”经查实,这是一种内装有40U胰岛素的注射器。这说明原告被每日进行大 量的胰岛素注射治疗长达六天。而胰岛素治疗的适应症均为各种类型的糖尿病患者的不同状况下使用(《糖尿病临床诊疗学》第98页)。该书中还给出了不同情况 下胰岛素的用量,其中包括按尿糖算估算法来计算胰岛素的使用量(《糖尿病临床诊疗学》第98,99页)。原告被注射每日40U,而“当胰腺切除后,每日的 所需量40~50U” (《糖尿病临床诊疗学》第98页)。因为原告的血清检验报告单中提示血糖浓度正常,医生之所以给原告使用极大剂量的胰岛素进行治疗,唯一的解释就是原告3 月28日的尿检报被告中尿液中含有大量尿糖。
当然,使用胰岛素治疗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当时的尿糖不是因为糖尿病引起的,而是肾衰竭的指征。
“长时间的肾缺血可使肾前性急性肾衰发展成急性肾小管坏死(ATN),即从功能性ARF发展成器质性ARF” (《急性肾衰竭》第49页)。“肾性糖尿(同步检测血糖及尿糖,血糖正常而尿糖阳性)能提示ATN诊断等” (《急性肾衰竭》第51页)。“ATN 常在肾缺血(如脱水,失血,休克等)或肾中毒(药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中毒)后发生”(《急性肾衰竭》第50页)。ARF为急性肾衰竭的英文缩写。(《急性肾衰竭》第31页)
综上所述,原告2009年3月28日的尿检报告应该是提示了尿液中有大量尿糖,从而说明了原告已经发生了急性肾衰竭。同时,也说明病例中提供的尿检报告单是伪造的。
另外,4月7日处方的西力欣,这种药所有的适应症里,只有肾炎之类的病情可以与原告的病情相符。这说明原告出院时,医生知道他还存在肾功能的缺损现象。如果病历记录的“治愈”是真实的话,为什么还要处方这种药呢?这也说明出现在病历里的3月28日的尿检报告单是伪造的。
另外,原告住院期间的其他错误用药还有:
1. 2009年3月30日的医嘱中,16:19原告被注射了头孢曲松钠2GM,9分钟后,原告被要求口服了强骨胶囊一粒。3月31日,原告在9AM被开始静脉 滴注头孢曲松纳2GM,11:38AM,原告开始静脉滴注乳酸钠林格注射液。这均违反了头孢曲松钠的给药说明:“3.本药不能加入哈特曼溶液及林格溶液等 含钙的溶液中使用。本药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用可能导致致死性不良反应。”(《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4页)
2. 2009年3月30日,长期医嘱中,葡萄糖注射液和立即注射腺苷钴氨的医嘱同时是在16:08分下达的。注射用腺苷钴氨“与葡萄糖注射液存在配伍禁忌。”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35页)
3. 2009年3月30日,原告被先后于16:10(长期医嘱)和16:30(临时医嘱)共注射蛇毒血凝酶8IU。该药不良反应中指出“本药超常规剂量5倍以 上使用时,可引起凝血因子I降低,血液粘滞度下降”。该药的给药说明中指出“应注意防止用药过量,否则其止血作用会降低。”该药的用法与用量“成人常规剂 量:静脉注射1.一般出血:1~2KU。2禁忌出血:立即静脉注射0.25~0.5KU,同时肌内注射1KU。3.各类外科手术:手术前晚肌内注射 1KU,术前一小时肌内注射1KU,术前15分钟静脉注射1KU,术后3日一日肌内注射1KU。”过量的注射蛇毒血凝酶不仅对控制原告的出血没有起到任何 作用,反倒还有可能加剧了出血。(《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47-1048页)
4. 2009年3月31日,按照医嘱要求,原告被注射了24IU巴曲亭。这均大大超出规定剂量,过多的注射巴曲亭,根本无法起到止血作用。(《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47-1048页)
5. 2009年3月30日至4月5日的长期遗嘱中,原告被连续注射低分子肝素钠长达七天,在原告全血化验单多次提示原告有严重出血现象的情况下,医生还继续使用低分子肝素钠,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失血病情。 低分子肝素钠药效学为“本药用于提高未分离肝素的利益/危险比值。未分离肝素是通过与凝血因子Ⅲ相结合而产生抗血栓形成或抗凝血作用的,他们结合后所形成的复合物可促进对凝血因子……的灭活。”(《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58页)
6. 2009年3月30日16:28,原告被要求口服强固胶囊后,接着于16:30被开始静脉注射维生素C,2GM。 “大剂量本药可促使钙剂在肾脏形成结晶,故两者应避免连用”。(《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489页)
7. 3月31日的临时医嘱中,原告被注射了1.5mg的枸橼酸酚太尼,折合0.01875mg/kg,按照该药的常规剂量,被告医生给患者的用量接近了“(3)体外循环心脏手术时:0.02~0.03mg/kg .”的用量。难道原告被实施了体外循环手术?而不是一个单纯的骨肿瘤切除术和人工骨植入术?(《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455页)
第二,原告住院期间,该院的严重非法行为还体现在如下行为。一个无法在卫生部执业医师网上查到执业资格证的叫刘秀贞的人,在韩路平2009年3月31日 11:37的临时医嘱单上,先后处方了7种处方药:盐酸罗派卡因注射液(处方药),咪达唑仑注射液(处方药,用于麻醉),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处方麻醉药 品),盐酸托烷斯琼注射液(处方药),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处方药)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处方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处方药)。尤其是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 (《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455页)
第三,被告医院存在着严重的伪造病历现象。据住院病历记录,手术中出血为100ml, 术后引流135ml, 合计出血235ml. 我们不妨来看看韩路平住院期间的部分全血化验报告单上的数据,
2009年3月25日至4月6日韩路平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全血化验单部分数据 | ||||||
序号 | 检测项目 | 参考值 | 3月25日 | 4月1日 | 4月4日 | 4月6日 |
2 | 红细胞计数(RBC) | (4.09-5.74)*1012 | 5.74 | 4.57 | 3.83 | 3.69 |
3 | 血红蛋白(Hb) | (131-172)g/L | 164 | 130 | 109 | 104 |
4 | 红细胞压积(Hct) | (38-50.8)% | 49.4 | 38 | 32.3 | 31.4 |
根据下面的知识点,结合上表中对韩路平2009年3月24-4月7日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所作的全血化验单的部分数据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1. 据《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03的算法,“正常成年人的血容量约为体重的8%,体重60kg的人约4800ml血液”。韩路平体重80kg,血容量为80×8%=6400ml.
2. 据《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356页,“十四岁之后其(儿童)体液所占比例已与成人相差不多。”
3. 韩路平当时已16岁,体液已按成年人计算。《临床输血学》第20页关于输血剂量指出“对于一个体重60kg的成年人,每输1个单位红细胞(200ml全血制备的红细胞),可提高血红蛋白(Hb)5g/L或血细胞比容(Hct)0.015。”
①这就意味着200ml血液中含血红蛋白的重量为:5g/L×4.8L=24g,如果将这200ml血液输注给体重80kg原告,他的血红蛋白增加将 为:24g÷6.4L=3.75g/L排除“自身输液”的影响(《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04页中外科输血章节关于“失血后的代偿机制和体液转移”)那 么,根据上表中2009年3月25日,4月1日,4月4日,4月6日全血化验结果,据①算法,原告
术中和术后一天的出血量为:(164-130)÷3.75×200=1813ml
至4月4日,总出血量为:(164-109)÷3.75×200=2933ml
至4月6日,总出血量为:(164-104)÷3.75×200=3200ml
②200ml血液中红细胞的总量为:0.015×4.8L=0.072L,如果将200ml血液输注给80Kg的原告,他的红细胞比容增加量为:0.072L÷6.4L=0.01125 据②算法,韩路平
术中和术后一天的出血量为:(49.4-38)%÷0.01125×200=2026ml
至4月4日,总出血量为:(49.4-32.3)%÷0.01125×200=3040ml
至4月6日,总出血量为:(49.4-31.4)%÷0.01125×200=3200ml
依据全血化验报告得出的出血量与医生记录的出血量不同的唯一解释就是医生手写的手术记录中关于出血量的部分是伪造的。
临时医嘱第3页,09年3月31日,11:37,羌乙基淀粉130(500ML)。原告在手术过程中被输注了两种药用作扩容治疗的药物:500ml的乳酸 钠林格溶液和500ml万汶注射液,万汶也叫羟乙基淀粉130,这是一种胶体液。《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04页中外科输血章节关于“扩容治疗”中指出 “失血量超过血容的30%,或晶体液用量超过3000-4000ml后,应加用胶体液”,羌乙基淀粉130的使用说明了原告术中实际的失血超过他血容量的30%。 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了病历造假的事实。
另外,医嘱单中与大量失血有关的医嘱有:
1. 2009年3月30日16:10,在长期医嘱中,原告被两次,每次注射60MG止血药卡洛磺钠,接着用小壶注射两次,每次2IU 巴曲亭;16:30分,临时医嘱中又重复上述行为。就是说,在短短的二十分钟内,原告被注射120MG(2×60=120)卡洛磺钠;4IU巴曲亭。大量止血药的迅速使用说明手术中出现了急性的大量失血。
2. 临时医嘱第3页,09年3月30日,19:56,注射用血凝酶(巴曲亭)1IU 注射20支。3月30日,原告共被注射原告被注射240MG(4×60=240)卡洛磺钠;28IU巴曲亭。卡洛磺钠在“严重出血时1次用10~30mg,每2~4小时一次”。蛇毒血凝酶 “更适用于传统止血药无效的出血患者”。上述止血药的大量频繁应用说明手术中出现了意外无法控制的大出血,用传统的卡洛磺钠无法止住持续流出的血液,所以才给原告迅速注射巴曲亭来止血的。(《MCDEX药物临床信息参考》第1047页)(《全科医生用药速览》第162页)
3. 临时医嘱第4页,09年3月31日,16:09,一次性引流袋(1000ML)×2
4. 临时医嘱第5页,09年3月31日,7:33,伤口负压引流瓶(150ML/贝朗)术中用
5. 临时医嘱第6页,09年4月1日,7:33,伤口负压引流瓶(150ML/贝朗)更换用×1
6. 临时医嘱第6页,09年4月2日,8:54,伤口负压引流瓶(150ML/贝朗)术中用×1
事实上,原告被要求出院时的总失血量已高达他总血容量的50%。根据《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03页中外科输血章节中指出“……短期内失血超过血容量的 40%,上述休克症状进一步加重,并出现无尿,嗜睡,甚至昏迷,如继续出血,有心跳停搏的危险”。这就意味着,原告随时有发生休克的危险,同时,有心跳停 搏的危险。《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33页中 “外科ICU收治的病人可分为“:需要进行加强治疗者,……包括:①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89页中“休克”章节中指出“低血容量休克是创伤原告早期死亡的重要原因,也是45岁以下人口死亡的最常见原因之一。……长时 间的低血容量性休克可以导致不可逆休克状态,即‘机体多种功能受到抑制,其中有效循环血液容量的减少最为重要,循环功能障碍逐渐进展,最终发展为不可逆转 的循环功能衰竭’”。
《黄家驷外科学》第七版第492页“低血容量性休克的病因包括脱水,内出血,外出血,胃肠道液体丢失(腹泻或呕吐),利尿或因血管通透性增加造成体液在第 三间隙潴留(感染或创伤)。”原告入院时身体良好,没有上述任何症状。当然,导致原告低血容的因素不外乎两个,大量失血或者急性肾衰引起的体液失衡,而肾 衰的发病原因是大量错误用药。
综上所述,根据韩路平2009年4月6日的全血化验结果,他术后的总失血量已高达他正常血容量的50%,他应该立即被转入ICU, 而不应该是被以“治愈”为由出院。这种“治愈”的患者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的。被告医生以“治愈”为由让他出院无疑是用心歹毒,他们当然知道这样的患者随时 可能发生重度休克以至死亡。他们唯恐原告死在医院里,他们就会难逃责任。他们认为只要患者死在家里,他们就可以逃避一切责任。
原告医院管理混乱,非法行医泛滥,医生无论是医疗技术水平还是个人道德素质极差是导致原告死亡的直接原因。伪造病历现象更是比比皆是,被告医院医生的种种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规。同时,如果医生不是本意想让原告死亡,治疗失血的办法很简单,就是补充血液 或者红细胞,就足以保全他的生命。而他们之所以没有给他进行输血治疗,是因为他们主观上不希望原告活着。被告医院这些医生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希望法官先 生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依法惩处犯罪,维护人民的安全就医环境。
肇事医生的这种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不惜以牺牲原告生命为代价的行为,到底在积水潭医院还有多少类似的情况?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的“治愈”? 到底每年有多少“治愈”的原告“自然”死亡或伤残在家中?到底这家号称国内一流的骨科医院,是技术一流?还是学术医霸,坑蒙拐骗原告水平一流?如果任由这样的医疗潜规则横行下去,医疗安全又在哪里呢?
答辩人:刘春霞
2010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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