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灭绝人性的医疗潜规则何时了?

本文转自本人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e80b530100i5dd.html

在目前的中国,金钱是多数中国医生唯一的信仰。责任心,道德,良心,廉耻,人性在他们身上早已荡然无存。在中国,医生工作时间的任何违法行为,包括谋杀患 者;都不必负担刑事责任,违法医生最多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用错误的治疗方式杀死一个患者要比因过错而致残一个患者,所付的代价 要便宜得多。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当这些毫无人性的医生发现了自己的过错对患者造成了严重损伤后,以拖延治疗,甚至使用极端错误的治疗方法让患者“自 然”死亡成为一种必然。这就是医疗行业最灭绝人性的潜规则。

作为不懂医也不懂法的加籍华人。通过我儿子的医疗和诉讼过程,以及对中国法律以及司法系统的学习和了解让我越来越认识到缺失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缺少合理完 善的法律;缺乏公正的司法过程;医生,司法人员的职业犯罪的普遍性更是导致目前中国医疗事故高发,医疗潜规则盛行的根源。

首先,在和谐的外衣遮盖下,医疗纠纷这种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事情不允许报道,导致舆论监督的缺失。那些曾经敢于报道医疗纠纷的记者们,都被要求不要多管闲事。为了生存,他们也只得对这些合法的医疗杀戮视而不见。

其次,行政法规的保护性条款也是促成医生犯罪的根源。我们首先要了解民事纠纷中的两个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第一,死亡赔偿金是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如事发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取高值。第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以事发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5倍计算的。现行的医疗纠纷适用的赔偿条款分别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北京 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赋予了医院优先选择适用哪个赔偿条例的权力。患者是无权决定适用哪个条例进行案件诉讼的。就是说, 使用什么法律是由医疗犯罪嫌疑人来定,不是法官,也不是受害者。这就是说,如果医院选择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案件,死亡患者的家属就无法向医院索 要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赔偿要求。就是说,北京地区2008年完全因医生过错死亡的患者,如果医院选择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即使患者家属在诉讼中获 胜,仅能拿到10万左右赔偿。支付律师费后,仅剩几万元。这些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利益而制定的保护性条例,都成为医生犯罪的法律后盾。很大程度上说是医生杀 人的法律依据。就是说,如果患者能够被快速治疗死,就可以大大节省昂贵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医生的过错导致了患者 的损伤,最好是患者立即死亡,医生的代价才会最低。自然,当医生发现自己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他们只有用拖延治疗甚至是错误的治疗来杀死患者才最省 钱。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16岁的师大才子韩路平因大骨上一个绿豆粒大 的良性肿瘤切除术过程中被医生极端错误用药,导致急性肾衰竭和大量出血(50%全身血容)后,隐瞒病情,以治愈为由,驱赶出院,10天后患者突然死亡的案 件中。当我陪同韩路平妈妈到刑警队报案时,刑警的解释是立案的条件必须是司法鉴定认可医生有完全责任和“医生自己主动承认”自己主观想杀死患者。这样的立 案条件简直是笑话,试想,有几个杀人犯会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主动承认自己主管想杀死被害者?试问中国的刑事犯罪的定罪是以证据为依据,还是以犯罪嫌疑人 主动认罪为依据?具有很大国际争议的英国贩毒嫌疑人阿克毛自己并没有认罪,却被判了死刑,并且执行了。难道中国法律规定医生有杀人不犯罪的特赦权?事实上 是,医疗事故罪从颁布到现在,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几乎没有医生被判处过医疗事故罪。而医院中的灭绝人性的潜规则却与日俱增。甚至发展到,为了节省民事赔 偿,当我七岁的儿子周祚翊(音周作义)因肘部骨折在积水潭医院治疗时,无证医生将石膏绑紧,发生严重沃克曼挛缩,大量肌肉坏死后,歹毒的朱振华主任让他手 下的医生将孩子前臂吊高,“等三五天再手术。” 如果不是某位高层身边的好心人帮助,及时为孩子进行了手术,他早已被医生用渊博的知识谋杀了。但是,吊高患肢所产生的对孩子肾脏的严重损伤却在所难免。

第三,司法过程的不公正是医疗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医生即使犯了错,违了法,他们也可以通过关系,金钱买通法官,各种鉴定机构的所谓专家,让这些执法人员 进行虚假鉴定,错误审判。医学会的包庇袒护是加重对患者损害的根源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不仅肇事医生的种种非法 行为被认为可以理解的小毛病,就是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病历造假也成为合法的行规。编造,篡改的病历往往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证据。甚至法官亲自指导医 院如何篡改病历。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在《病历造假,为何成为潜规则?》中提到“而对于由患者掌握的“门诊病史”,在一位医生看来,医院也有能力进行 修改。比如,发生纠纷后,医院当病人的面将对方带来的门诊病史封存,在封口的时候,故意涂上厚厚一层胶水,待患方签名走后,胶水尚来不及干,这样又可以启 封,然后从容修改。据说,这个办法还是一位到医院进行普法教育的法官所传授。”

在中国,由此而导致的渎职违法的代价几乎为零。关系,面子远比公正更重要。就是司法鉴定,也不好到哪里,司法鉴定的专家多数也都是各个主流医院的医生,相 互包庇成为一种必然。北京地区的十几家可以从事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只有华夏一家是法医仅在这家机构中独立执业的,而我就亲眼在北京市司法局看到有 许多患者对该机构的投诉。对其他鉴定机构的投诉就更是多如牛毛。

 

最后,医生,司法人员的职业犯罪的普遍是医疗事故高发的核心。《南方周末》对40位人大代表的调查得出“六成的人认为目前司法缺乏公信力,而其中40%的原因被归结为行政及行政外权力干预审判,还有40%的人认为司法人员腐败是造成缺乏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法官和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患者层层阻挠和不公正执法更是让患者所受的伤害进一步加重。由于中国人关系,权力高过法律是正常现象。法官往往会通过一些“小 错”来故意损害受害者的利益,诸如不允许当事人质证病历,阻止当事人的法庭发言,非法直接指定鉴定机构,弄丢一些对患者有价值的重要证据都被认为是可以接 受的正常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个人风格。法律上讲,这些都属于渎职罪。甚至有法官,医院,鉴定机构,以及患者律师相互勾结,严重损害患者利益的情况发生。韩路 平被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生杀害案件的民事诉讼中,身为律师的范贞就亲口告诉他的当事人,被害者的母亲刘春霞“是法官让我和积水潭医院接触的。”此案的鉴定机 构更是进行非法鉴定,得出错误鉴定结论,法官采信了非法鉴定结论,庭审时帮助医生解释,阻挠受害当事人发言。最终,积水潭医院对韩路平的死亡毫无过错。

受害患者当然有权力投诉医生以及法官等执法人员,或者上访,但这些往往都毫无意义,丝毫不会改变医院与法官相互勾结的现实,只会使受害患者的处境雪上加 霜。鉴定费用的昂贵是阻止被害患者维护合法权利的另一个软办法,医疗诉讼的代价之让一般人望而却步。韩路平受害案中,医生,法官,法医,患方律师形成了合 法的黑社会共同对付受害患者。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究竟还有多少呢?这还是个“治愈”的患者呢!

长此以往,黑心医生只会越来越多,伤害只会愈演愈烈,到头来,我们就只能选择死也不进医院或者甘愿被医生把钱赚够后都活活杀死。斯大林曾说过“死一个人是 一个悲剧,死一百个就只是一个统计数字了。”而今天,我们这些被医生狠心杀害的同胞们,却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连一个统计数字都无法成为了,多么的可悲 呀!我想知道,这样的灭绝人性的医疗潜规则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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